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税收免检的前提是被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民政厅认定的具备公益性社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内,该名单需每年核定。2015年,湖北省春辉助学基金会被湖北省民政厅认定为具备公益性社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免减说明及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1】
某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某慈善总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元,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总结: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总额12%以内的公益支出部分准许扣除,1000×12%=120万元,即当年该企业最多可办理120万元部分的公益支出税收免减,即使公益支出为200万元,也只有120万元部分不用交税;反之,公益支出120以内的,都不用交税。
【案例2】
某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某慈善总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
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除了按12%比例的税前扣除外,在特殊时期对特定事项的捐赠,比如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玉树地震灾区援助等特殊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
总结: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总额12%以内的公益支出部分准许扣除,按1000×12%=120万元计算,即当年该企业最多可办理120万元部分的公益支出税收免减。实际上该企业当年捐款150万,而只有120万元部分享受免税。
免税办理:当年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到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二、个人公益性捐赠税收免减政策说明及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案例3】
张某2014年9月工资10000元,当月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某失学儿童(无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向某慈善总会捐款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款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10000-3500(个税起征标准)=6500元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6500×30%=19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500-1000)×20%-555(速算扣除数)=545元
个人公益性捐赠和企业一样,在特殊时期特定事项的捐赠也可进行全额扣除。
总结:张某该月工资10000元,扣除个税起征标准后的30%部分的公益支出允许扣除,按(10000-3500)×30%=1950计算,即张某该月最多可办理1950元部分的公益支出个税免除,即使张某捐助了5000元,也只有1950元部分不用交个税。此外,税务免减办理需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否则财政厅不予受理。
免税办理:捐助者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到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报备,个税免减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受益人次
公益支出